梓岚2017-09-18
英、法等国在打开中国沿海及长江门户后,又想打开内陆的“后门”,从19世纪60年代起,便不断寻找从缅甸、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。1874年,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,在近二百名的武装士兵护送下,探查缅滇陆路交通。
英国驻华公使派出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。1875年1月,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,向云南边境进发。2月21日,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发生冲突,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。这就是“马嘉理事件”,或称“滇案”。
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来扩大它对中国的侵略。1875年3月,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条要求:
1.英国官员参与调查马嘉理案。
2.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再派探测队前往云南。
3.赔款15万两。
4.立即商定办法,以实现《中英天津条约》所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待。
5.商定办法,照约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。
6.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。从这时起,他断断续续同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交涉,不断以撤使、断交及武力相威胁,多方面进行讹诈,以求实现这些要求,并将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。1876年8月21日,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,9月13日签订了 《中英烟台条约》。
《中英烟台条约》亦称《滇案条约》,共分三大部分16款,并附有“另议专条”。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: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;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,对滇案表示“惋惜”;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;自1877年起,以五年为限,英国派官员驻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,察看通商情形;英国仍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。
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,主要内容为:总理衙门应“照会各国驻京大臣”,请其会同该衙门就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;“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”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,英使可派员前往“观审”,“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,可以逐细辩论”;中外交涉案件,被告为何国人,即向何国官员控告,由被告所属国官员依本国法律审判。
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。第三部分为“通商事务”,主要内容为:增开宜昌、芜湖、温州、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;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、安庆、湖口、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;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;新旧通商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“划定界址”。此外,《另议专条》中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、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,或由印度进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