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世峰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死刑?

历史狂流2017-12-20

东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3点,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,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,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。

在法庭上,法官的陈述非常严厉,法院认为刀是陈世峰自己的,既不是江歌的也不是刘鑫的;陈世峰在杀人的过程中,具有非常强烈的杀意。

江歌母亲也在判决后向法官深深鞠躬。开始索赔手续。

关注这个事件的众多网友都对此结果甚为不满,那么陈世峰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死刑呢?

首先在日本的文化中并没有类似于中国文化中“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”那么一说。

其次看日本的法律体系,日本虽然不是英美法系,但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,能看到不少英美法系的痕迹,比如很重视判例,2009年之后还设立了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陪审员制度的审判员制度等等。

举个日本杀人案的例子:

在1921年发生的所谓“战前最残忍”的“东京市电车司机连续杀人事件”中,东京市电车公司的一位朝鲜人司机,因为和邻居的同僚吵架,把同僚和上司的家人加上自己的妻子还有路过的行人杀害,死7人,伤10人。

一个朝鲜人杀了那么多日本人,最后也就只判了无期徒刑。

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,“在日本要蓄意谋杀两人以上才判死刑”,这种说法其实不对,是对现在日本在死刑判决时经常提起的“永山标准”的一个误解。

“永山标准”来自审理发生在1968年的“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”时最高法院对判处永山则夫死刑理由的一个解释。

现在“永山标准”是日本判处死刑的根据,具体是以下9条:

1.犯罪的性质;

2.犯罪的动机;

3.犯罪的形态,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;

4.结果的重大性,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;

5.被害者家族的感情;

6.社会的影响;

7.犯人的年龄

8.有无前科;

9.犯罪后的表现;

“永山标准”里没有具体的杀人数目,可见“蓄意谋杀两人以上才判死刑”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。

单就杀人数目来说,现在的日本最高法院基本上的态度是:

杀害3人以上,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;

杀害2人的场合,可以判死刑,也可以判无期徒刑,还可以判有期徒刑;

杀害1人的场合,判无期或者有期的可能性非常大;

以中国的标准来看,确实太宽大了点。

从永山标准公布的1983年之后,日本对1992,1997,2002,2004,2007和2011年发生的6件只杀害了1人的案子也判了死刑,就是说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原因并不在他只杀了一个人。

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原因首先是这个案子性质不算恶劣。倒不是说都杀了人还不恶劣,而是在杀人案中的“恶劣”是指人神共愤的那种。

因为陈世峰的动机不是不可理解,而所谓“人神共愤”首先就要无法理解动机。

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他是中国人,日本人对外国人的死刑很慎重。这里有这么一个判例:

2011年6月24日深夜,住在大阪市平野区的在日韩国人母女被杀害,这件事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,韩国所有报纸上的头条都是:“日本人又杀了韩国人”。

6月26日,韩国政府通过大阪领事馆要求日本当局尽快破案,严惩凶手。

7月8日,案件告破,凶手是被害女儿的同僚,也是在日韩国人,这一下韩国朝野才平静了下来。

2012年5月,大阪地方法院判处凶手无期徒刑。蓄意谋杀两个人,判决只是无期,理由很简单:这是你们韩国人之间的事情,日本法院不会愿意为韩国人的内讧烦心。

这个案例和陈世峰案例有些相像,但性质还要恶劣得多。

照这个判例来看,只杀了一个人的陈世峰,因为不能证明他蓄意杀人,所以连无期徒刑都判不下来。

江歌的母亲争取签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,但因日本法律规定中是不承认这种行为的,自然这份签名函也送不到法官的手里。

日本三权独立,法官是完全的独立判决,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影响,舆论当然也不可能产生影响。

以上就是江歌案中凶手陈世峰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原因,根据日本的法律体系案件结果就是有期徒刑的制裁。

对于这起2016年11月3日发生的案件如今终于是有了决断,但这份判决你们认为公众吗?

标签: 陈世峰 江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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