梓岚2018-10-15
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,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,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,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。秦汉时期,是由廷尉专门负责案件审核,那时候的刑罚主要以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为主,后随社会发展,法律也有所改变。
汉朝因为沿袭秦朝的制度,所以法律也沿袭了秦朝。在汉景帝时期,廷尉改名为大理,直到南北朝时期,北齐改为大理寺,大理寺作为负责刑狱案件审理的官署名一直被沿用。
古人称:掌刑曰士,又曰理。而大理之意则为天官贵人之牢,所以能够被大理寺审查并且押入大牢中的人都绝对不是一般的官。不过大理寺要办理的案件必须要上报到刑部,由刑部审核。
如果遇到重大案件的时候,往往是三司会审,所谓三司指的是大理寺,刑部,御史。虽然最后裁决的权力在刑部手中,但是如果大理寺不同意,那就必须上报皇帝,由皇帝亲自决定。
在明清两代,三法司负责裁决重大案件,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大理寺,刑部,都察院。在隋朝,大理寺卿由正三品改为从三品,大理寺少卿改为从五品下。
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,但仍可以参政议事。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,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,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。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,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,有冤情的,必须详细阐明情况,不得陷害无辜。
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,手握生杀大权,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,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,同时也减少冤假案,成立了大理寺,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,以防止冤假案发生。
三司各司其职,刑部有定刑的权力,都察是监察百官,大理寺则有驳正的权力,只要刑部的案件大理寺不同意,都可以提出反驳,这样案件就只能送到皇帝那里,由皇帝亲自裁决。
不过在那个皇帝至高无上的年代,这种制度还算相对健全,但是如果皇帝是一个昏君,那么法律制度必然也会被破坏。所以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有所谓三司共同维护,但真正能够具有决定权的还是皇帝。
大理寺是哪个朝代设立的,有多少年的历史
秦、汉时以廷尉主刑狱,审核各地疑狱重案。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,均仍复旧。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署名,大理寺卿为官名。隋以后沿用。大理之意:古谓掌刑曰土,又曰理。汉景帝加大字,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。
大理寺所断之案,须报刑部审批。凡遇重大案件,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、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,称三司使。明、清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会审,称三法司。决狱之权三在刑部,但大理寺不同意时,可上奏也裁。大理寺卿官秩,隋初为正三品,炀帝改从三品,唐同。明、清均正三品。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。清光绪二十四年(1898),一度并入刑部,旋复旧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为大理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