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二2019-07-11
二、中北亚民族
蒙古族、哈萨克族、柯尔克孜族、赫哲族、藏族、满族等中国北方和中亚的游牧民族中,收继婚是常见习俗。哈萨克人公开说马死后皮归主人,兄死后妻子归弟。
还有十世纪的乌古斯人,即是土库曼人,乌孙人也有此习惯。朝鲜人的前身扶余人与高句丽族也有妻其寡嫂的习惯(曾经是高句丽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态)。
西汉刘邦与匈奴冒顿单于安排王室和亲并互称兄弟。刘邦死后冒顿写信给吕后求婚。吕后大怒,想杀使臣并发兵征讨。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围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风险后,她改写信婉拒,冒顿于是以两国习俗不同给自己下台阶。
后来汉朝嫁乌孙的细君公主、解忧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,在原任丈夫死后都按照习俗改嫁了继位的前王之子(细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孙)。
这一现象在五胡十六国时期较为突出,如北齐等鲜卑人建立的政权中,皇帝宠幸先帝妃子的也有出现,这为当时的南朝汉族政权所诟病,但实际上这是当时少数民族政权的习俗。
辽王朝建立之后,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。契丹族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:妻继母婚、夫兄弟婚、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。丈夫死后,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,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,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,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。
在汉族人眼里,晚辈娶长辈为妻,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,但也是有违人伦的。但在契丹人眼里,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。
据《耶律庶几墓志铭》记载:“惯宁相公故,大儿求哥妻继母骨欲夫人宿卧,生得一个女儿,名阿僧娘子民,得儿一个,名迭剌将军。 ”不但能够娶继母做妻子,还可以生儿育女,繁衍后代。
从这条记载来看,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,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,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。
同辈或不同辈的收继婚是蒙古族的传统,在元朝被保留。蒙古人内部的收继婚多为合法,但受汉族影响有所松动,例如女方有守节不嫁的选择,排除了男方有妻、年龄相差悬殊等情况。
汉人出于传统习俗则强烈反对收继婚,政府因此也有限制。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(1330年)下敕:“诸人非其本俗,敢有弟收其嫂、子收庶母者,坐罪”。
满族传统上有娶兄弟寡妻、亲母以外的亡父遗孀等习俗。例如孝庄皇太后改嫁多尔衮的野史说法虽无证据,在当时的习俗下是可行的。然而清朝建立以后,在汉文化的影响下,也开始禁止转房婚。
高句丽族有"兄死妻嫂"(如山上王续娶兄长故国川王之妻),寡妇改嫁,均属常见。
三、犹太教
《申命记》第25章载:妇女如果夫死无子,死者的兄弟有义务娶其为妻,生下的儿子归于死者名下。但前2世纪-公元5世纪成书的《塔木德》对利未婚做了进一步限制:必须是同父兄弟、死者无子也无女,而且双方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。
如有一方不同意,则要举行类似《申命记》的仪式(Halizah):女方当着证人面脱鞋,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,并念诵特定的词句。此后女方可以改嫁他人。
后代犹太教逐渐对利未婚持更加反对态度。在今天,一些正统犹太教教派还要求Halizah仪式,但利未婚已被废除。
四、其他国家和地区
印度、非洲肯尼亚、乌干达的一些地区也存在着这类的传统,但由于习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现代观念,实践人数正在减少。
中国南方有夫兄弟婚习俗的民族:苗族、壮族、黎族、哈尼族、布依族、彝族等。
看了以上的介绍是否对收继婚更加了解了呢,更多中国古代习俗请关注历史文化栏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