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狂流2017-06-01
大清王朝的仁政记录怎么样?
不怎么样,我一向这么认为。再来一百卷《鹿鼎记》、《康熙大帝》,再播一千集《雍正王朝》、《还珠格格》也改变不了我的印象。
对于大清王朝的“仁政”,我的认知来自清代人记录,当然是非官方记录,从清初的野史笔记到清末民初的谴责小说。《扬州十日记》、《嘉定县乙酉纪事》,都是幸存者蘸着血泪写的清兵入关之初的屠城始末,伤心惨目惊千古。“康乾盛世”史无前例之惨烈的“文字狱”,桩桩件件也有迹可寻。康熙朝的庄廷拢明史案、戴名世《南山集》和方孝标《滇黔纪闻》案;雍正朝的吕留良案、汪景祺《西征随笔》案、查嗣庭试题案、谢济世注《大学》案等;乾隆朝的王锡侯所编字典《字贯》案……剖棺戮尸、“瓜蔓抄”式的株连、雷厉风行地查禁焚毁图书,剖心挖肝似的删削编纂历代典籍,直欲箱天下亿万臣民之口。受戴名世《南山集》案牵连而一度人狱的著名文人方荀有一篇《狱中杂记》,以亲身经历描写刑部狱政的黑暗,该是十分可信的。此翁受康、雍、乾三代皇帝的青睐,曾人值南书房(皇帝的政治秘书),官至礼部右侍郎。
至于后来的《官场现形记》、《老残游记》等描绘文武官员之暴虐,诸如杀良民当强盗以邀功、严刑逼供草菅民命,虽系小说家言,亦绝非丑化现实的恶毒虚构。正是这些历历如绘的事件、场景,形成了本人关于大清朝仁政记录“不怎么样”的印象和观念。
不难想象,大清朝官方的报告书不会是这样的。朝廷宣恩示德的文告不会提及这些血淋淋的事实;颂圣如仪的文武官员、邀宠求仕的文人学士,他们上的奏章、献的歌赋自然也不会触这种霉头。我曾猜想,这些官样文章和御用文章,一定是些空空洞洞、华而不实的套话、门面话——他们能堂堂正正地向天下昭告什么可以核査的东西呢?我的想法大谬不然。这是我读了张之洞的《劝学篇》之后才意识到的。
光绪二十四年三月,即戊戌变法前两个月,主张“中学为体、西学为用”的“洋务派”后期主将湖广总督张之洞著《劝学篇》二十四篇,以期既“务本以正人心”,又“务通以开风气”。此书第二篇“曰教忠,陈述本朝德泽深厚,使薄海(海内)臣民咸(都)怀忠良,以保国也”。这个《教忠》篇虽然是以张之洞个人的名义撰写的,但他进呈给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御览后得到认可,朱批“持论平正通达,于学术、人心大有裨益”,下旨颁发各省,广为刊布,因此它可以看作是大清王朝昭告中外的仁政白皮书。
书曰:“自汉唐以来,国家爱民之厚,未有过于我圣清者也。”大清王朝是怎样爱护、保护、维护亿万人民群众利益的呢?良法善政,大清的恩情说不完,举其最大者,仁政就有15条之多:曰薄赋、曰宽民、曰救灾、曰惠工、曰恤商……报告书与历朝历代的政策相对比,言之凿凿,不由你对大清列祖列宗不心悦诚服。
以仁政之十“慎刑”为例,报告书写道:“自暴秦以后,刑法滥酷,两汉及隋,相去无几,宋稍和缓,明复严苛。本朝立法平允,其仁如天……一、无灭族之法;二、无肉刑;三、问刑衙门不准用非刑拷讯,犯者革黜;四、死罪中又分情实缓决,情实中稍有一线可矜者,刑部夹签声明请旨,大率从轻比者居多;五、杖一百者折责实杖四十,夏日有热,审减刑之令,又减为三十二;六、老幼从宽;七、孤子留养;八、死罪系狱,不绝其嗣(当是指允许配偶探监同居);九、军流(充军流放)徒犯,不过移徙远方,非如汉法令为城旦、鬼薪(做苦役),亦不比宋代流配(大海中的)沙门岛,额满则投之大海;十、职官妇女收赎,绝无汉输织室、唐没掖庭(后宫)、明发教坊诸虐政……”
这些仁政并非撰稿人张之洞向壁捏造,皆不欺不诓有根有据,“具于《大清律》一书”。
大清王朝为保障臣民的基本人权,不仅制定了法律文书,严禁刑讯逼供之类执法犯法行为,而且还有一系列司法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违纪处罚条例以及官员考核奖惩规章。诸如“凡死罪,必经三法司(主管司法行政的刑部、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和主管纠察奏劾的御史台)会核”,若“失人死罪(罪不应死而拟死)一人,臬司、巡抚,兼管巡抚事之总督,降一级调用,不准抵销”;若“失出(应死而拟轻判)者一案至五案,止降级留用,十案以上始降调,仍声明请旨”。也就是说,宁可轻判十人,不可冤杀一个。这些都是有“历朝圣训”可供査阅的。
对天大地大不如大清朝恩情大的这般仁义德泽,“固当各抒忠爱”以报之。可是有些人不但不心怀感激,反而鼓吹邪说,拾洋人之牙慧,要效番邦之乱政,立什么“议院”,倡导什么“民权”,确实是毫无心肝!
怎么办,我们是相信稗官野史民间记录,还是相信总督大人代朝廷撰写的这份仁政白皮书呢?答案是不言自明的。在当时恐怕也没有几个人相信张之洞的文稿所言是实,包括张之洞本人和光绪皇帝,否则,皇帝也不会主张变法维新了。那么,结论应当是:法律文书与官方训令这些纸面上的东西,只是一种承诺,往往是镜花水月,若把它们当作生活现实,当作表白什么的证词,不是自欺,就是欺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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